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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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乙受贿、赵某某行贿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开封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受贿罪经开封市X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1年5月19日被开封市公安局禹王某第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开封市看守所。

辩护人李某,河南良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赵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行贿罪经开封市X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1年4月14日被开封市公安局禹王某第一分局刑事拘留。2011年4月28日被开封市X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1年6月2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朱某某,河南裕禄律师事务所律师。

开封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豫汴禹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乙犯受贿罪、赵某某犯行贿罪,于2011年6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本院管辖。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因被告人杨某乙的辩护人申请调取新的证据,本院于2011年7月20日决定延期审理,2011年8月20日恢复法庭审理。经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限一个月。开封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付军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乙及其辩护人李某、被告人赵某某及其辩护人朱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证人黄XX出庭作证。现已审理终结。

开封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1、2007年下半年,身为兰考江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东、副经理的被告人赵某某,在为本公司申报西城中央花园住宅小区项目过程中,找到身为兰考县建设局(现为兰考县X乡规划建设局)局长的被告人杨某乙,请求为该项目在缓交、少交相关规费情况下,先办“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等证件,得到杨某乙的同意和帮忙。为感谢杨某乙的帮助,2008年下半年的一天晚上,赵某某给杨某乙送人民币5万元。

2、2011年春节前,兰考县黄河医疗集团董事长兼总经理徐某X,为了得到兰考县X乡规划建设局局长杨某乙对本集团在建房及开发建设报批手续时给予支持和照顾,经本集团办公会研究决定,给被告人杨某乙送去人民币5万元。2011年春节前的一天早上,徐某X安排其子徐某将该5万元送到杨某乙家中。

2011年6月7日,被告人杨某乙家属将上述现金退出,已上交财政。

以上事实,有被告人杨某乙、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人闫某、徐某X、徐某等人的证言、相关书证等证据证实。认为被告人杨某乙身为国家工作人员,非法收受他人财物;被告人赵某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其二人的行为分别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某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某八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分别以受贿罪、行贿追究其刑事责任。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杨某乙对起诉书指控的第一起事实不持异议。辩称起诉书指控第一起有关收取配某的文件已经废止了,没有收费许可证不能收取配某,起诉书指控第二起其收的是春节慰问礼金,只是违反纪律的问题。其向纪委主动交待自己的问题,是自首。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一、关于本案的定罪。(一)、对起诉书指控第一起受贿不持异议,但兰考县江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西城中央花园项目缓交、少交相关规费,不仅仅因为被告人杨某乙个人原因,其中还有有关领导打招呼,县政府的招商协议等综合原因;被告人收取款项是在事后,主观恶性较小。(二)、认为起诉书指控第二起属于人情交际行为,不构成受贿罪。主要理由为:1、徐某X并没有向杨某乙提出任何请托事项,杨某乙没有任何承诺行为。2、涉案5万元钱的性质是“春节慰问金”属于人情交际行为,不属于受贿款。3、杨某乙并没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徐某X谋取利益的行为。二、关于本案的量刑。被告人杨某乙系初犯、偶某、有悔罪表现及自首减轻处罚的酌定和法定情节。建议法院对杨某乙减轻处罚。并当庭提交兰建规审[2011]X号建设项目规划建设审批会议纪要复印件、兰住建[2011]X号兰考县X乡规划建设局文件复印件、兰考县X乡规划建设局证明一份(2011年8月24日)、证人黄XX身份证复印件、黄XX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兰考县X乡规划建设局证明二份(2011年7月13日)、车辆通行证专用票据复印件一份、申请法院调取中共开封市纪律检查委员会纪检监察二室证明一份(2011年8月17日),证人黄XX出庭作证。

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事实不持异议。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赵某某的行为体现了单位意志、业务上具有关联性、利益归属于公司,应认定为单位行贿,应当宣告赵某某无罪。当庭提交兰考县X镇X街道委员会证明一份。

经审理查明:1、2007年下半年,时为兰考江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东、副经理的被告人赵某某,为使本公司申报的西城中央花园住宅小区项目尽早开工,找到兰考县建设局(现为兰考县X乡规划建设局)局长被告人杨某乙帮忙。在杨某乙同意该公司少交且缓交报建费用的情况下,兰考江川房地产开发公司分别于2007年11月8日、2007年12月29日、2007年12月31日从兰考县建设局领取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2008年3月,该公司缴纳报建费用120万元。为感谢杨某乙的帮助,2008年下半年的一天晚上,赵某某给杨某乙送人民币5万元。

2、2011年1月25日,兰考县黄河医疗集团召开办公会,为了协调好与建设局的关系,使该集团和下属单位在建房、开发等工作中得到兰考县X乡规划建设局的照顾,经办公会研究决定,给杨某乙送人民币5万元。2011年1月26日早上,兰考县黄河医疗集团总经理徐某X安排其子徐某将5万元人民币送到杨某乙家中。

另查明,2011年4月1日,市X组赴兰考县找到被告人杨某乙,告知其需要与调查组一同到开封市纪委办公地点进行谈话了解情况。随后,杨某乙与市X组有关人员一起乘坐由杨某乙的司机黄XX驾驶的豫B-x号车,于当日上午从兰考县城黄河宾馆赶回开封市纪委在市运管处办公地点。2011年4月2日,市纪委对杨某乙实施“两规”调查措施。2011年4月6日,在市X组与杨某乙谈话时,其主动交待了收受兰考县中央花园开发商江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东、副经理赵某某人民币5万元,收受兰考县黄河医疗集团总经理徐某X5万元的问题。

2011年6月7日开封市X区人民检察院收到杨某乙案件暂扣款x元。

上述犯罪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杨某乙、赵某某身份证明、兰考县委员会通知、兰考县X组织部通知证实:二被告人身份情况。2000年9月,杨某乙任兰考县建设委员会主任。2001年兰考县建设委员会更名为兰考县建设局。2008年开封市委决定,杨某乙享受副县级待遇。2010年3月,杨某乙任兰考县X乡规划建设局局长。

2、被告人杨某乙供述证实:近几年,兰考县X区等项目相继开发建设,为谋求兰考县住建局(原来建委、建设局)对他们的项目协调帮忙给予照顾,这些项目的开发商给我送了钱。其中2008年下半年的一天晚上,兰考县西城中央花园开发商赵某某到我家送给我现金五万元,说以前西城中央花园报建时我在这个项目的收费方面给他协调帮忙了,他们也赚住钱了,来给我表示一下心意。2011年春节前一天早上,兰考县人民医院院长徐某X的儿子徐某到我家,送给我现金五万元。徐某X给我送这五万元钱跟他的项目报建有关系,他春节时给我送五万元钱,过了节就找我报建项目了,我给他的工程(团结花园)进行了协调。

2007年下半年,兰考县西城中央花园项目到建设局报批,项目开发商是兰考江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他们想不交费用直接办证,拿着跟政府签的一个协议来说的。虽然他们有这个协议,但按照规定,应交好几百万。后来同意让他们公司交120万的费用,先把规划及施工许可证先打了,回头把120万交了。120万大概是办好证一、两个月后交的。

3、被告人赵某某供述及其书写情况说明一份证实:2007年下半年我们公司开发兰考县西城中央花园,杨某乙说西城中央花园这个项目建设审批费用需交好几百万,公司资金都是俺几个股东兑的,我兑的钱都是贷的和借的,项目不尽早开工的话,我拖不起,为了尽快审批开工,我自己去找杨某乙,提出先把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等证办了,先开工,相关费用缓交。他同意我的意见。我印象中是2007年11月或12月开的工。最后交了一百多万费用,缓交了两、三某月。因为杨某乙在项目报建过程中给帮了忙,我心里感谢,所以在2008年11月或12月的一天下午,到他家给他送了五万元钱,表示一下心意。这五万元钱是我自己的钱,不是从公司出的钱。江川房地产公司其他几个股东不知道我给杨某乙送五万元钱的事儿。

4、证人王X书写情况说明一份证实:大概2007年初,我们决定组建江川房地产开发公司,我们三某公司股份占60%,赵某占20%,盖XX占20%。公司成立即开发了西城中央花园。后来开始建设前我回总公司了,建设中的报批等具体工作就由张某、赵某负责,至于他们怎么分的工,我不太清楚。赵某的大名是赵某某。

5、证人张某证言证实:江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缴费的事我没经手,详细情况我不知道。建设局的证给办了,俺公司便开工了。我没有和赵某某一块去过建设局协调缴费的事。

6、证人闫某(兰考县X乡规划建设局副局长)证言证实:建设单位所交费用的减免符合文件规定的可以,缓交(先办证后交费)是违规的,不允许。2007年底,兰考县江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到建设局报建西城中央花园项目,我当时按他们报建面积算了一下,应交的费用有人防费300万,配某300多万,墙改基金60万。他们提出他们有与兰考县政府签的协议,他们一分也不交,我认为这个协议无效。杨某乙局长对我说既然他们有政府协议,领导又说了让他们交120万,先把施工许可证给他们办了,回头再把120万交了。说完我就安排先把施工许可证给办了,时间是2007年底,2008年3月江川公司才将120万费用交到局里。江川公司先办证后交费不符合国家规定。西城中央花园2007年报建交这120万没有按报建及收费办理程序开收费审批会、填写收费审批表。

7、证人冯某证言证实:西城中央花园详细报建过程我不知情,按规定报建施工许可证是我们工程股的事儿,还要研究审批,西城中央花园报建工作没有经过我们工程股。后来我们到西城中央花园检查时发现他们有建筑施工许可证,说是从俺县行政服务大厅领的,我落实了俺单位的工作人员,证是从大厅办的。

8、证人王某证言证实:2008年3月,闫某局长问我要局里收费的财政专户账号,说是西城中央花园开发商交费用的。随后西城中央花园的开发公司一个男的拿着120万的银行现金交款单交给了我,说是交的费用。过了十几天才给对方开票,票是我经手开的。

9、证人周某证言证实:甲方为兰考县人民政府、乙方为兰考江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加盖兰考县人民政府印章,周某签字,加盖兰考江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印章的协议是2007年由我代表兰考县人民政府、兰考县X区建设指挥部与兰考江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当时由江川公司承建人民路西段和振兴路北段(位于西开发区),就道路修建的有关事项签订了这份协议。协议中第三某“乙方第一家进入工业区X区优惠政策,免收一切县级行政性收费”是针对江川公司承建人民路西段和振兴路北段这两条路而言的,免收一切县级行政性收费仅指免收兰考县本级行政性收费,不包括国家、省、市的收费,国家、省、市的收费我们兰考县政府无权免收。西城中央花园项目在兰考县建设局报建时,就相关报建费用的事,人防费、墙改基金是上级收费,我们县政府无权干涉,也不可能给啥优惠。县政府及我本人没有也不可能强压兰考县建设局就西城中央花园项目报建费用的事提供优惠,还得由兰考县建设局按相关规定办。

10、兰医董[2004]X号、兰医集团[2004]X号、(2005)X号兰考县黄河医疗集团文件证实:兰考县黄河医疗集团成立情况。证人吕某、杨某、杨某X、赵某X、宋某在兰考县黄河医疗集团任职情况。

11、证人徐某X证言、徐某X提供2011年1月25日办公会记录复印件一份证实:2011年1月25日下午,我召集主持集团办公会,经我提议,与会人员一致同意2011年春节前给兰考县住建局长杨某乙送五万元。开过会后,我安排集团财务出纳贾某从财务上取人民币五万元现金。第二天早上,我让儿子徐某送到杨某乙家了。开会我个人作了简要记录,内容是“对建设局慰问标准五万元”,记录上写“春节慰问”是因为当时还有其他真正慰问的事项,给杨某乙送这五万元不是单纯的慰问,目的是兰考县建设局是俺县建设主管部门,杨某乙是局长,为了协调好与建设局的关系,使以后俺集团和下属单位在建房、开发等工作中得到兰考县建设局的照顾。

12、证人贾某证言、借条一张、兰考县黄河医疗集团账户交易明细证实:2011年春节前的一天,董事长徐某X让我从财务上拿五万元现金给他,他给我打了借条说是慰问用的。这五万元钱是集团的钱。我是出纳管钱,平常陆续从集团账户上取的钱,当时临近春节,单位用钱地方多,保管的备用金也较多。

13、证人吕某、赵某X、宋某、杨某X、杨某证言证实:2011年春节前一天下午,集团董事长徐某X召集开会,说兰考县建设局是建设主管单位,以后集团及下属单位搞建设、开发等,还需要建设局的照顾和支持,徐某X提出给建设局长杨某乙送五万元钱,协调一下关系,以后单位建房、开发办手续时建设局这块好办事。我们都表示同意。

14、证人徐某证言证实:2011年春节前的一天早上,父亲徐某X让我把一个纸质的手袋给杨某乙送过去,到杨某我说我是徐某X的儿子,把手提袋放在了他家客厅。父亲说袋子里装了五万元。

15、汴政办[2005]X号开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关于规范人防建设收费有关问题的意见证实:人防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情况。按国家规定确需减免收费的,必须按规定程序向省、市X区人民防空办公室逐级报批。

16、豫财综[2004]X号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建设厅文件、河南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兰政(1996)X号兰考县人民政府文件、[1991]价费函字X号对征收城市市政公用设施配某意见的函、豫发改收费[2007]X号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财政厅文件证实:墙改基金收费、配某、质量监督费收费标准情况。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建设单位、个人必须在开工建设前,向墙改办申请缴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未按规定足额缴纳的,有关管理部门不得批准其开工建设。

17、兰考县X乡建设局出具关于兰考中央西城花园应缴费用的说明证实:根据规定,兰考县江川房地产开发公司所建中央花园于2007年底报建,其应缴费用为:人防易地建设费300万元,配某300万元,墙改基金60万元,质量监督费20万元。

18、建设局收取费用及江川公司所交费用相关财务凭证、王某出具证明一份证实:2008年3月兰考江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缴纳120万元报建费用情况。

19、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证实:兰考江川房地产开发公司分别于2007年11月8日、2007年12月29日、2007年12月31日从兰考县建设局领取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20、土地开发道路修建协议书。

经当庭质证,被告人无异议。

21、兰发改[2007]X号兰考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文件、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出让收入专用票据证实:西城中央花园建设项目立项等情况。

22、兰考江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章程、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暂定资质证书证实:兰考江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为房地产开发、销售(凭资质证经营)。各股东出资情况为:蔡XX现金240万元,王X现金240万元,赵某某现金160万元,盖XX现金160万元。出资比例各占30%、30%、20%、20%。

23、开封市纪律检查委员会纪检监察二室2011年6月20日情况说明一份、2011年4月6日杨某乙在市纪委谈话室谈话笔录一份证实:2011年3月21日,经开封市纪委领导批准,市X组,对群众举报兰考县X乡规划建设局局长杨某乙贪污、受贿等问题进行初步核实。根据初核情况,2011年4月2日,市纪委决定并报省纪委批准,对杨某乙实施“两规”调查措施。2011年4月6日,在市X组与杨某乙谈话时,其主动交待了其收受兰考县中央花园开发商江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东、副经理赵某某人民币5万元,收受兰考县黄河医疗集团总经理徐某X5万元的问题。

24、河南省统一财务收款收据证实:2011年6月7日开封市X区人民检察院收到杨某乙案件暂扣款x元。

25、被告人杨某乙辩护人当庭所出示证人黄XX身份证复印件、黄XX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兰考县X乡规划建设局证明二份(2011年7月13日)、车辆通行证专用票据复印件一份、申请法院调取中共开封市纪律检查委员会纪检监察二室证明一份(2011年8月17日)及证人黄XX出庭作证证实:2011年4月1日,市X组一行赴兰考县找到时任兰考县住建局局长杨某乙,告知其需要与调查组一同到开封市纪委办公地点进行谈话了解情况。随后,杨某乙的司机黄XX开车(豫B-x),杨某乙与市X组有关人员乘坐,于当日上午从兰考县城黄河宾馆赶回开封市纪委在市运管处办公地点。

以上证据,均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采信。

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宋某莲账户明细与本案无关联,故不予采信。被告人杨某乙的辩护人当庭所出示兰建规审[2011]X号建设项目规划建设审批会议纪要复印件、兰住建[2011]X号兰考县X乡规划建设局文件复印件、兰考县X乡规划建设局证明一份(2011年8月24日)及被告人赵某某的辩护人当庭所出示兰考县X镇X街道委员会证明一份因与本案无关联,故不予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乙身为国家工作人员,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被告人赵某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行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成立。被告人杨某乙在办案机关采取调查措施期间,主动交待了其收受兰考县中央花园开发商江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东、副经理赵某某人民币5万元,收受兰考县黄河医疗集团总经理徐某X5万元,应认定为自首,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杨某乙辩称其为自首及其辩护人所提其行为构成自首的辩护意见与庭审查明的事实相符,予以采纳。针对被告人杨某乙称起诉书指控第一起有关收取配某的文件已经废止了,没有收费许可证不能收取配某的辩解,因其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故不予采纳。被告人杨某乙的其他辩解及其辩护人的其他辩护意见,与庭审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纳。被告人赵某某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与庭审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某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某八十六条、第三某八十三某第一款第(一)项、第三某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某九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某第二、三某、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某乙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赵某某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涉案赃款人民币x元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刘建军

审判员李某

人民陪审员李某堂

二○一一年十月十日

代书记员杨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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