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秦某,女,X年X月X日生。
被告曹某,男,X年X月X日生。
原告秦某诉被告曹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秦某、被告曹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与被告2008年2月经人介绍认识并结婚,婚后被告经常对其进行毒打,致使其身体多处受伤,与被告夫妻感情已破裂。请求与被告离婚并要求被告返还结婚时个人嫁妆。
被告辩称,与原告夫妻感情并未破裂,故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2008年2月经人介绍认识,2009年2月4日登记结婚,双方婚后无子女。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婚姻登记证明,身份证等证据证明,经庭审调查质证。相互印证。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应当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原告秦某提出与被告曹某离婚,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与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对原告的离婚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秦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秦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郑学
审判员杨毅
审判员郭海嘉
二0一0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宋园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