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浙江省宁波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某,男,1987年出生于(略),汉族,高中文化,原宏盛建业宁波公司员工,住(略)。2010年3月10日因犯盗窃罪被(略)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10年5月1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0年11月25日被宁波市公安局鄞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宁波市X区看守所。
宁波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甬鄞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犯盗窃罪,于2011年1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黄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11月16日18时30分许,被告人黄某在宁波市X区雅戈尔大道X号民生银行,以推门的方式进入三楼的某建业宁波公司,窃得该公司总经理潘某办公室内的笔记本电脑一台(价值2560元)及电脑包一只,并藏于公司洗手间的水箱上部。次日16时许,被告人黄某将该电脑带出公司,并以1500元价格卖给了某电脑店,赃款已化用。同月25日,被告人黄某被公安机关抓获,电脑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潘某陈述,证人艾某证言,价格鉴定结论书,扣押物品清单及发还清单,电脑购置发票,辨认笔录,抓获经过,被告人的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审理中,被告人黄某能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黄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1月25日起至2011年5月24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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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吕锐
二O一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书记员楼书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