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某乙,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
被告曹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乙与被告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乙于2010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黄某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徐卫明
书记员潘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