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男,X年X月X日生。
被告蔡某乙,女,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李俊华,河南日月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某诉被告蔡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被告蔡某乙及委托代理人李俊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其与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婚前缺乏了解,婚后经常生气,且已分居,夫妻感情已破裂,请求离婚。
被告辩称,其与被告感情较好,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于2009年2月23日登记结婚。原告以与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向本院提出离婚,但没有提供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充分证据。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等证据证明,经庭审调查质证,相互印证。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与被告离婚,但没有提供能证明原被告之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充分证据。对原告的离婚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郑学
审判员杨毅
审判员郭海嘉
二0一0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宋园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