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蔡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邵阳市X区。
原告乔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邵阳市X区。
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刘某煌,湖南富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邵阳市X区。
本院于2011年3月10日受理原告蔡某、乔某与被告刘某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原告蔡某、乔某于2011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宣判前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蔡某、乔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0元,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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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唐步城
代理审判员刘某玲
人民陪审员王志平
二0一一年八月五日
代书记员周振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