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蔡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邵阳市X区某某社区。
原告乔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邵阳市X区。
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李某坤,湖南富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邵阳市X区X路社区某某湾。
委托代理人岳志勇,湖南东放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邵阳市某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住所地:邵阳市X区X路。
法定代表人:李某
本院于2010年11月8日受理原告蔡某、乔某与被告刘某、邵阳市某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蔡某、乔某于2011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宣判前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蔡某、乔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唐步城
代理审判员刘某玲
人民陪审员王志平
二O一一年二月二十八日
代书记员周振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