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邵阳市X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0)大民初字第X号
原告邵阳市X区长丰造纸厂,地址:湖南省邵阳市X区。
法定代表人唐某甲,该厂厂长。
委托代理人唐某乙,该厂业务员。
被告醴陵市明珠烟花鞭炮专营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建军,该公司经理。
被告漆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邵阳市人,无固定职业,住(略)。
原告邵阳市X区长丰造纸厂与被告醴陵市明珠烟花鞭炮专营实业有限公司、漆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0月25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徐韬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邵阳市X区长丰造纸厂特别授权代理人唐某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醴陵市明珠烟花鞭炮专营实业有限公司、漆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经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邵阳市X区长丰造纸厂诉称,2009年9月17日被告醴陵市明珠烟花鞭炮专营实业有限公司收到原告沙管纸x公斤,货款为x元,被告醴陵市明珠烟花鞭炮专营实业有限公司仅支付了7300元货款,余款x元约定在2010年6月30日前付清。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醴陵市明珠烟花鞭炮专营实业有限公司承诺于2010年8月5日前付清余款,并由被告漆某提供担保。但二被告一直拖欠未付,故请求判决被告立即偿还原告货款x元并承担口头约定的利息。
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供以下证据: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共1页,拟证明原告系合伙企业,具有诉讼主体资格。
2、唐某甲身份证复印件1份共1页,拟证明原告法定代表人的身份情况。
3、欠据1份共1页,拟证明被告醴陵市明珠烟花鞭炮专营实业有限公司欠原告货款x元,由被告漆某提供担保。
4、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共1页,拟证明被告系私营企业,具有诉讼主体资格。
5、漆某身份证复印件1份共1页,拟证明被告漆某担保主体身份。
被告醴陵市明珠烟花鞭炮专营实业有限公司、漆某未予答辩,亦未提供证据。
对原告提供的证据,本院经审查认为,其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且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
根据以上采信的证据及当事人陈述,本院确认以下事实:
2009年9月17日原告邵阳市X区长丰造纸厂销售给被告醴陵市明珠烟花鞭炮专营实业有限公司沙管纸x公斤,总货款x元。醴陵市明珠烟花鞭炮专营实业有限公司支付给原告6300元货款。2010年3月7日,醴陵市明珠烟花鞭炮专营实业有限公司向原告出具了欠据一份,书面承诺余欠货款x元在2010年6月30日前付清。同日,醴陵市明珠烟花鞭炮专营实业有限公司又向原告支付了货款1000元。2010年7月1日,醴陵市明珠烟花鞭炮专营实业有限公司因资金周转困难,无力还款,故在原欠据上再次作出2010年8月5日前付清余款的书面承诺。被告漆某亦在欠据上出具了“该公司困难情况属实,2010年8月份付清货款,本人担保”的书面担保。此后,二被告一直未偿还拖欠的货款。
本院认为,本案是一起买卖合同纠纷,被告醴陵市明珠烟花鞭炮专营实业有限公司在收到原告邵阳市X区长丰造纸厂的货物后,未按约定的期限付清货款,系违某行为,应承担本案的全部责任。被告漆某为醴陵市明珠烟花鞭炮专营实业有限公司所欠货款提供了书面保证,但未注明保证担保的方式和范围,依法应对全部债务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故原告请求二被告偿还所欠货款x元有理,本院予以支持。但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口头约定的利息,因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由被告醴陵市明珠烟花鞭炮专营实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书生效后10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邵阳市X区长丰造纸厂货款x元。
如未按期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被告漆某对该欠款负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漆某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醴陵市明珠烟花鞭炮专营实业有限公司追偿。
三、驳回原告邵阳市X区长丰造纸厂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计人民币475元,由被告醴陵市明珠烟花鞭炮专营实业有限公司承担,并由被告漆某承担连带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徐韬
二0一0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代书记员刘华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
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某、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