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谭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告黄××,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原告谭某与被告黄××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9月27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袁晓光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调解。原告谭某诉称,双方于1994年1月15日结婚,X年X月X日生育一女儿谭某,婚后一直感情不和,2004年原告经商失败后双方感情更加恶劣,故请求法院判令:1、原、被告离婚;2、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3、婚生小孩由被告抚养,原告承担小孩抚养费,小孩读大学费用,原告愿负担50%。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原告谭某与被告黄××离婚纠纷一案,双方已达成协议自愿和平离婚,原告自愿撤回起诉。。
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00元,原告谭某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与判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审判员袁晓光
二O一一年十月十二日
代理书记员周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