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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与董某债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董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宋建勋,河南首位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陈某与被上诉人董某债权纠纷一案,董某于2010年10月24日向平顶山市X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陈某、裴××支付所欠分红款x.5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平顶山市X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10月25日受理后,于2011年4月14日作出(2010)新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陈某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平顶山市X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5月30日将该案移送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陈某的委托代理人张某某、被上诉人董某的委托代理人宋建勋均到庭参加诉讼。

原审查明:2009年9月12日裴××(裴××与陈某系夫妻关系)与贾××、董某签订海亚电器公司资产分立协议。2009年9月X号贾××给董某出具证明一份,主要内容为:同意陈某、裴××所欠x.5元全部支付给董某,由董某负责收回,于本人无任何关系。2009年9月30日,陈某、裴××给董某、贾××出具欠条一份,主要内容为:今欠董某、贾××分红款人民币x.5元,各项费用不负责(己付过费用)还款日期半年,陆续付款。此后,陈某、裴××陆续付款,至今尚欠x.5元,经董某多次催要均未归还。故引起诉讼。

原审认为,虽然陈某、裴××给董某、贾××二人出具了欠条,但贾××已明确表示该款由董某负责收回,故董某要求陈某支付分红款x.5元及利息,证据充分,法院予以支持。陈某辩称董某起诉事实不清楚,贾××的转让证明不确定,贾××还欠裴××x元,由于陈某不能提供相关证据加以证明,法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原审法院判决:陈某自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董某分红款x.5元及利息(利息自2010年4月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银行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算);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78元,由陈某承担。

宣判后,陈某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请求:撤销原审法院(2010)新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改判为陈某支付董某x.5元,或发回重审。事实与理由:一、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原审中,陈某向法庭提供了贾××2010年3月25日出具的欠条,其内容为“广东必达货款有裴××柒万柒仟元整,货款到账,先支付裴××(x)。”证明贾××欠裴××货款这一事实。同时,陈某还提供了银行账单,证明贾××已收到了货款,但未支付给裴××,故原审判决“贾××还欠裴××x元,由于陈某不能提供相关证据加以证明,本院不予支持”错误。二、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原审中陈某辩称董某起诉事实不清,贾××的转让证明不确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解释(一)第十七条的规定,可将贾××列为第三人,陈某再三要求,原审法院不予批准,因此,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

被上诉人董某答辩称:1、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本案事实是陈某、董某、贾××分账后,陈某负责向董某、贾××支付x.5元,在2009年9月30日出具手续的同时,贾××就将该笔债权转让给董某。之后陈某一直向董某支付欠款,直至剩余x.5元时不再偿还,引起本案诉讼。如果陈某认为贾××向裴××出具的x元条子应在本案中抵消,应属于债务转移,必须经债权人董某同意。如果贾××与裴××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存在,可另行起诉。2、原审程序合法。本案不应追加贾××为第三人,贾××与本案不属同一法律关系。因此,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请求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欠条为陈某、裴××共同出具。原审起诉时董某把陈某、裴××列为共同被告主张权利,原审卷宗中无向裴××送达相关应诉手续的送达回证,该案在开庭前董某向原审法院申请撤回对裴××的起诉,但原审法院却未对董某的申请是否准许作出处理,裴××仍以被告的身份委托代理人参加了庭审,原审程序存在不当。贾××与董某之间转让的该笔债权,共同债务人为裴××和陈某。从陈某提供的证据看,裴××与贾××之间还涉及x元的债权债务,该笔债权形成于陈某和裴××夫妻关系存续期间,陈某称两人在2010年7月离婚时,双方协商该笔债权由陈某享有,陈某以此作为抗辩要求行使抵销权,因此,裴××、贾××是否参加诉讼将直接影响案件的处理。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平顶山市X区人民法院(2010)新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平顶山市X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谢磊

审判员盛华平

代理审判员陈某

二0一一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宁绿原

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四)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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