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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周某与被告邵阳市振农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邵阳市新宁县人民法院

原告周某,男,X年X月X日出生,苗族,教师,麻阳苗族自治县人,现住(略)。

委托代理人顾国君,湖南越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邵阳市振农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理人:李某某。

地址:新宁县X村。

委托代理人何彬,湖南越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与被告邵阳市振农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12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周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陈莉娟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代理书记员刘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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