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邵阳市X区。
被告伍××,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户籍所在地邵阳市制伞厂集体宿舍,经常居住地邵阳市X区。
原告徐××与被告伍××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1月10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玉红适用简易程序进行调解。
原告徐××诉称,被告对家庭没有责任,与一个女子非法同居,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原告无法忍受被告的荒唐行为,故请求解除原、被告的婚姻关系;婚后财产住房由原告所有。
被告伍××辩称,同意离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徐××与被告伍××自愿离婚;
二、原、被告坐落于邵阳市X区的住房一套归原告徐素云所有;
三、双方另无其他争议。
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刘玉红
二O一O年十一月十日
代理书记员孟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