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新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曹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0年4月23日被新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在家。
新野县人民检察院以新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曹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0年5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曹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0年4月8日20时35分许,在新郑线新野县境x+90m处,海光胜驾驶豫x二轮摩托车由南向北行驶,与同向行驶被告人曹某某驾驶的豫x四轮拖拉机追尾相撞,造成海光胜当场死亡、车辆损坏的重大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曹某某驾车逃逸。经新野县公安交警大队认定,曹某某在此事故中负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曹某某赔偿海光胜家属各项经济损失共计x元。
以上事实,被告人曹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曹某某的供述,证人曹××、闫××、牛××、闫××等人的证言,鉴定结论、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损害赔偿调解书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驾驶机动车辆,与他人发生碰撞,致使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当受到惩罚。新野县人民检察院的指控成立,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曹某某在交通肇事后逃逸,但能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各项经济损失,在量刑时可酌情予以考虑。为了打击犯罪,维护良好的交通运输管理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曹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长鲁小明
代理审判员何霞
代理审判员张依新
二○一○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刘海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