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邓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新宁县X镇X路开发区质监站对面。
被告周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新宁县X镇X路开发区新名媛隔壁。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本院在审理原告邓某与被告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邓某于2011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邓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邓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邓某负担。
审判员罗学军
二0一一年九月二十日
代理书记员焦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