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田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肖辉,邵阳市民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姜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现在邵阳监狱一监区服刑。
原告田某与被告姜某抚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9月9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唐步城适用简易程序进行调解。原告田某诉称,原、被告双方于2006年5月12日登记离婚,协议约定由被告抚养婚生女孩姜XX,但对婚生男孩姜XX(X年X月X日出生)的抚养权归属未作出约定。而被告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半,无法对子女尽到抚养义务和责任,故诉请人民法院依法判令婚生男孩姜XX由原告抚养。被告姜某辩称,原告所述基本属实,同意调解处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从2011年9月29日开始,原告田某与被告周静婚生男孩姜XX由原告田某抚养,原告田某自愿承担小孩抚养费。原告田某抚养小孩期间,被告周静有探视的权利,原告田某有协助的义务,小孩成年后随父随母由其自择。
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计人民币100元,原告田某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唐步城
二O一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代书记员周振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