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莆田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莆田市X巷街X号。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x-9。
法定代表人游某某,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蒋某某(特别代理),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职工,住所(略)。身份证号码:x。
被告俞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略)。身份证号码:x。
被告郑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略)。身份证号码:x。
本院在审理原告莆田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俞某某、郑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莆田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以被告已还清借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莆田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97元,减半收取248.5元,由原告莆田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
审判员吴金琼
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陈丽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