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逯某,女,生于X年X月X日,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略),现住(略)。
委托代理人李泽金,湖南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严但灵,湖南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冯某,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略),现在湖南省邵阳监狱服刑。
本院于2011年8月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逯某诉被告冯某离婚纠纷一案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刘玉玲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调解。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07年5月22日结婚,X年X月X日生育小孩冯XX。原、被告因性格不和,经常发生争吵。2008年被告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邵阳市公安机关刑事拘留。2011年3月,被告被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现在湖南省邵阳监狱服刑。原告认为,原、被告婚后感情不和,没有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且被告的犯罪行为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夫妻关系名存实亡,故诉请人民法院依法判令:1、解某、被告双方的婚姻关系;2、婚生小孩冯XX由原告抚养,被告依法承担小孩抚养费;3、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被告辩称,原告所述部分事实属实,同意调解某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某议:
一、原告逯某与被告冯某自愿离婚。
二、原、被告双方婚生男孩冯XX(X年X月X日出生)由原告逯某抚养成人。被告冯某应承担的小孩抚养费从应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中扣除。在原告逯某抚养小孩期间,被告冯某有探视及带养小孩的权利,原告有协助的义务。
三、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所购(座落于广东省广州市X镇广园东碧桂园凤凰城凤馨苑3街X号103房,尚未办理房屋产权证)住房由原告逯某所有。扣除双方婚生小孩冯XX的抚养费后,原告逯某在签订本调解某议之日起3个月内支付被告冯某人民币20万元,在该款支付完毕后,被告冯某协助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否则,被告保留对房屋的共有权及共有份额。
四、双方无共同的债务债务纠纷。
五、双方另无其他争议。
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共计人民币200元,原告逯某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某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某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代理审判员刘玉玲
二O一一年八月四日
代书记员孟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