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高X,男,X年X月X日出生于安徽省利辛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安徽省利辛县X镇X村君李寨23户。因本案于2010年5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张江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X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0年7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高X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起诉指控,2010年5月14日22时许,被告人高X在本市浦东新区X镇X路X弄X号X室其暂住处内,与姜某、方胜、张某甲、余某某(均另行处理)共同吸食甲基苯丙胺。后被公安民警接报后将上述人员当场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高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姜某、方胜、张某甲、余某某、陈某某、周某某、张某乙、孔某某证言及辨认笔录,相关人员尿液检验呈甲基苯丙胺阳性的报告,公安机关扣押、收缴物品的清单,公安机关的案发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X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鉴于被告人高X能当庭自愿认罪,且属初犯,酌情从轻处罚。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打击毒品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高X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5月14日起至2010年10月13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审判员沈敏
书记员佘晓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