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张某,男,现年45岁,住(略)。
被执行人丁某,又名丁X,男,现年30岁,住(略)。
被执行人吴某,男,现年48岁,住(略)。
被执行人杨某乙(系吴某之妻),女,现年46岁,住(略)。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0年11月1日作出的(2010)张某法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于2011年6月21日向上述三位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吴某在(略)官黎坪办事处鲤鱼池居委会鼎泰逸景园杜鹃阁享有房屋一套,该房屋建筑面积为212.3平方米,套内面积为191.22平方米。所有权证未办理。该房屋共有国有土地使用证号为:张某用(出让)字第2001-X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0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某、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吴某享有的在(略)官黎坪办事处鲤鱼池居委会鼎泰逸景园杜鹃阁房屋一套。
二、查封期限为2年。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审判员孙志鹏
二0一一年七月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周利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