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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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诈骗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09年8月11日被驻马店市公安局驿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2日被执行逮捕。现押驻马店市看守所。

辩护人王某某,河南尚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以驻驿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犯诈骗罪,于2010年1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及辩护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经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理期限一个月。现已审理终结。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7年上半年,被告人赵某以给朱某甲未服过兵役的儿子朱某办理复员退伍档案并安排到税务机关工作为由,分三次骗取朱某甲11.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赵某供述、被害人朱某甲陈述、抓获经过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赵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被害人现金人民币11.5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依法惩处。

被告人赵某对以帮助朱某甲的儿子安排工作为由收取朱某甲现金人民币11.5万元的基本事实,不持异议。但当庭辩解,将其中的x元汇给周口的蒋老三,办假士兵档案;汇给青岛周某的妻子王某4万元,给周某现金6万元,让周帮忙要指标,其本人没有非法占有该款。

辩护人的意见是:1、为朱某甲的儿子购买假退伍档案,利用国家退伍安置政策达到为朱某甲儿子安排工作,其目的是为了欺骗安置机关,对受害人不产生刑法要求的欺骗性;2、根据双方的约定,赵某实施了购买假士兵退伍档案,将10万元交给周某通过周活动安置指标的一系列行为,后因周某去世,该款未及时归还被害人,赵某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该款的目的。公诉机关指控赵某构成诈骗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经审理查明,2007年上半年,被告人赵某虚构可以利用虚假的士兵退伍档案将朱某甲未服过兵役的儿子朱某安排到税务机关工作为由,分二次骗取朱某甲现金人民币11.5万元。

案发后,公安机关于2009年8月11日将扣押被告人赵某的现金人民币11.5万元退还被害人朱某甲。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庭审提供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赵某在侦查阶段的部分供述:2006年底的一天,朱某甲的哥朱某给我打手机说:他侄儿大学快毕业了,看能不能帮忙安排工作,我答应给问问。过有一个星期,我给朱某甲打电话说:“你那个事(指士兵退伍档案)还弄不弄”朱某甲说:办,当天下午朱某甲在峰海贸易公司交给我1万元。过有十天左右,朱某甲在温州步行街路口将5000元交给我。

2007年3、4月份,朱某打电话问档案办的如何,我说:士兵档案已经办好,下一步需要到省里要指标,朱某乙问:需要多少钱我说:需要10来万。过一、二天,朱某甲到我办公室将10万元交给我,我给朱某甲写了收条。

假士兵档案办好后,我咨询驿城区退伍安置办焦主任,焦主任答复说:不是正规手续,假士兵档案不能安排工作。

2、被害人朱某甲陈述:2006年12月,我儿子朱某快大学毕业,就托我哥朱某帮忙给朱某翔安排工作。一天,我哥给我打电话让我给赵某联系。我与赵某见面后,赵某说:小孩工作的事,你找我就对了,现在大学毕业生不好安排工作,想到行政事业单位必须从复员退伍军人安排,因为复员退伍军人都有安置卡,国家政策包分配,要想办复员退伍军人档案必须到北京去买,买一个复员退伍军人档案需要交1万到1.5万元钱,另外需要给退伍安置办交档案拆封费5千元钱。赵某又说:你看想进哪个单位咱都有人,我问赵某驻马店市税务机关能不能进赵某说:我可以到省里去要指标。过有一个星期左右的一天上午,赵某说去北京,我给赵某1万元,后又给赵某5000元钱。2007年3月底4月初的一天,我哥给我打电话说:赵某说需要到省里去要指标,让我拿10万元给赵某。我带10万元到赵某办公室将10万钱交给赵某,当时赵某我写了一张10万钱的收条。我问赵某:以前我交给你的1.5万元钱能不能写到一块赵某说:那1.5万元钱已经花了,事情办好了,档案在退伍安置办放着。

后来我多次到赵某办公室询问小孩工作安排情况,他说让等等。

3、证人证言:

(1)证人朱某乙证言:2006年底,我弟朱某甲给我打电话说:他儿子大学快毕业了,问能不能帮忙安排工作。后我给赵某联系,赵某说这事好办。后赵某给我打电话说,需要从部队办一个假的复员退伍证,这样进公务员队伍好安排,我问赵某需要多少钱,赵某需要一万多元。2007年春节后,赵某说退伍证已经办好,下面就等着安排工作,我问赵某需要多少钱,赵某需要10万元,后我弟把钱给了赵某。2007年8月,我问赵某工作安排情况,赵某他出车祸在一五九医院住院,我也就没再说什么了。过了一段时间,我弟打电话说,退伍安置工作全部结束了,我们就问赵某要钱,赵某说钱已经送出去了,如果要退,也要把这个指标让给别人后,拿别人的钱退给我们。

(2)主任焦某(男,驻马店市驿城区民政局安置办工作人员)证言:赵某只是口头咨询假士兵退伍档案能不能安排工作,我说假的手续不可能安排工作,赵某有让我看假士兵档案。赵某谁办的假士兵退伍档案安排工作我不知道,赵某也没有给我说过。我不认识朱某甲及朱某,也没见过朱某的退伍档案手续。

4、书证:

(1)辨认笔录:证实朱某对被告人赵某依法进行了辨认。

(2)收条:证实2007年4月5日,被告人赵某收被害人朱某甲现金人民币10万元时给朱某甲出具收条一张。

(3)扣押发还物品清单:证实2009年8月11日,侦查人员扣押被告人赵某现金人民币11.5万元退被害人朱某甲。

(4)被害人朱某甲向侦查人员提供的录音光盘及通话记录:证实案发前被害人朱某甲曾找被告人赵某追要11.5万元的事实。

(5)驻马店市公安局驿城分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出具的抓获经过:证实2009年8月11日,侦查人员在开发区X路中段峰海贸易有限公司内将被告人赵某抓获。

(6)中国人民解放军x部队司令部直属政治处证明:证实该部职工周某系于2008年11月因病去世;青岛市公安局市南分局八大关派出所情况说明、户籍证明:证实王某已不在该辖区居住,现实情况不掌握;驻马店市公安局驿城分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证明:证实我大队侦查人员于2009年12月9日前往青岛市,多次与王某联系,王某不见面,无法取得材料。

(7)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赵某的刑事责任年龄。

公诉机关在庭审中应辩护人的要求出具了下列二份证据,即中国工商银行个人业务凭证、被告人赵某向公安机关提供的其与王某手机短信内容。经查证,中国工商银行个人业务凭证显示:2008年1月31日,被告人赵某向王某汇款4万元;短信内容显示:2008年的4月至6月,赵某多次向王某追要欠款的基本事实。

辩护人意在证明被告人赵某将10万元交给青岛的周某买指标,其本人没有占有该款的主观故意。经查,汇款凭证只能证实,2008年1月被告人赵某汇给王某4万元的基本事实,短信内容只能证实赵某与王某有债务纠纷,无其他相关证据印证该4万元系赵某从收取朱某甲的11.5万元中为朱某甲办事支出。上述证据更无法印证下余6万元的去向,故对辩护人的上述质证意见,不予采纳。

关于被告人赵某将其中的1.5万元汇给周口的蒋老三,办假士兵档案;汇给青岛周某的妻子王某4万元,给周某现金6万元,共计10万元,让周帮忙要指标的辩解。经查,对1.5万元的去向,因赵某未提供蒋老三具体的姓名、住址,对该事实无法查实;对10万元的去向,被告人赵某从到案直至庭审过程中,多次供述不一致,没有证人证言及相关书证予以证实,缺乏事实依据与客观合理性,故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能够利用假的士兵退伍档案为他人安排工作,骗取他人现金人民币共计11.5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对被告人赵某犯诈骗罪的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对辩护人有关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赵某案发后已退出全部赃款,挽回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赵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8月11日起至2012年8月10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贾红

审判员李峰

审判员王某宇

二0一0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王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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