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永兴县人,工人。
被告胡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永兴县人,工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胡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09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以双方已自行和好为由要求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以双方已自行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某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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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熊温
二00九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谢彦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