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武隆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1)武法民特字第x号
申请人张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左某某,武隆县火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申请人张某申请宣告张某某失踪一案,本院于2011年2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赵本合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黄学甫、人民陪审员王晓林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6月13日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张某某系张某的父亲,张某某生于X年X月X日,汉族,农民,住重庆市X村X组。1998年12月,张某某到山西打工,至今一直下落不明。张某某之妻吕万会于2002年5月向本院起诉离婚,法院依法缺席判决准许离婚。离婚后,张某随吕万会一同生活。2008年1月12日,吕万会因意外事故死亡。另查明,张某已独立生活。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于2011年3月9日在光明日报发出寻找张某某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张某某仍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申请人张某申请宣告张某某失踪,有武隆县X村X组、武隆县X村民委员会、武隆县X镇人民政府的书面证明材料,均证明了张某某从1998年12月到山西打工后一直下落不明。利害关系人张某申请宣告张某某失踪的证据充分。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张某某为失踪。
本案其他诉讼费100元,公告费用200元,合计人民币300元,由申请人张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赵本合
审判员黄学甫
陪审员王晓林
二0一一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吴晓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