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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肖某与被告张某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邵阳市新宁县人民法院

原告肖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新宁县人,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李居庭,新宁县回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张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新宁县人,农民,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肖某与被告张某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肖某于2010年11月15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肖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肖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肖某负担。

审判员傅祥军

二0一0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李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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