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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江某与被告王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原告:江某,男,1982年(身份证号码为),住(略)。

委托代理人:郑某某,浙江某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男,1974年,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某与被告王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某于2010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登记在被告王某名下坐落于(略)XXX房屋一套,并已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某第一、二某、第九十四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登记在被告王某名下坐落于(略)XXX房屋一套。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代理审判员薛海蓉

二O一O年十二某六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代书记员楼丽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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