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宁波海曙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略)。
法定代表人:虞某,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贺某,女,1972年出生,汉族,宁波市鄞州横溪某冲件厂业主,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海曙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贺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波海曙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10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贺某价值x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二款,第九十四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贺某银行存款x元或查封等额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审判员郑燕
二○一○年九月二十五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代书记员顾莉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