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华容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华容县X镇X路。
法定代表人邹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聂某,该局监察大队大队长。
被执行人华容县FG形象公社二店,住所地华容县X镇X路。
负责人徐某。
申请执行人华容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于2011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华容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对华容县FG形象公社二店行政处罚决定一案,于2010年11月29日作出的华劳社监罚字(2010)第X号行政处罚决定。
本院于2011年4月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华容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华劳社监罚字(2010)第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因被执行人华容县FG形象公社二店不接受劳动保障监察的询问且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问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申请执行人华容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关于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和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规定,作出华劳社监罚字(2010)第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华容县FG形象公社二店在收到该处罚决定书十日内依法和员工签订规范的劳动合同、依法招用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劳动者、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并处以罚款8000元。
本院认为,华容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对上述案件作出的华劳社监罚字(2010)第X号行政决定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十四)项、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华容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华劳社监罚字(2010)第X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学睿
审判员徐某
人民陪审员黄良炎
二0一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毛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