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男,19××年×月×日生,汉族,农民,住礼泉县X村。
委托代理人李×,男,19××年×月×日生,汉族,干部,住礼泉县×街×号。
被告魏××,男,19××年×月×日生,汉族,农民,住礼泉县X村。
委托代理人李××,女,19××年×月×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
委托代理人陈燕,陕西为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
原告王××诉称:他与被告1994年9月18日签订土地承包协议书一份,根据协议他将他承包经营的顺岭地1.73亩转包给被告。并约定每年每亩承包费300元,2009年至今被告无故拒绝履行合同。现请求依法解除他与被告于1994年9月18日签订的土地承包协议书,并判令被告返还他承包地1.73亩,并支付2009年、2010年的承包费1038元及利息。
被告魏××辩称:原告所诉不是事实,他同意支付承包费。
经审理查明:1994年9月18日原、被告签订土地承包协议书一份,约定由被告承包原告经营的顺岭地1.73亩;承包费为每年每亩300元,但应随市场粮价浮动;期限为30年。2009年下半年原、被告因承包费发生矛盾,经双方协商无果。2011年5月18日原告诉于本院请求依法解除他与被告于1994年9月18日签订的土地承包协议书,返还他承包地1.73亩,并支付他2009年、2010年承包费1038元及利息。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承包地(顺岭地)1.73亩由被告魏××继续承包经营至该土地统一变动时止。
二、由被告魏××于2011年起每年的农历六月三十日前一次性支付给原告王××当年的承包费每亩300元至合同终止时止。
三、本协议达成之日起,由被告魏××支付原告王××2009年、2010年承包费共计760元。
四、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王××负担。
五、双方再无其他争执。
上述协议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字之日起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魏超宏
人民陪审员:王某春
人民陪审员:张景哲
二0一一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苗远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