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胥某。
委托代理人李彦,江苏百年英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州金塑水泥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索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晓勇,江苏敏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
上诉人胥某因与被上诉人徐州金塑水泥制造有限公司、王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徐州市X区人民法院(2009)贾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案诉讼过程中,被上诉人徐州金塑水泥制造有限公司向本院书面表示撤回在原审法院的所有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为,被上诉人徐州金塑水泥制造有限公司撤回其原审诉讼请求并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案的诉讼争议已不存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徐州市X区人民法院(2009)贾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被上诉人徐州金塑水泥制造有限公司的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3020元退回徐州金塑水泥制造有限公司,二审案件受理费5766元退回胥某。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张建民
审判员袁晓非
代理审判员刘程
二0一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党梦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