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XX,(……个人信息省略……)。
被告嘉禾县XX培训中心(以下简称XX中心)
负责人邓某,该中心主任。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XX诉被告XX中心买卖合同欠款纠纷一案中,原告李XX于2011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XX以被告医培中心已给付欠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XX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XX负担。
审判员李勇军
二0一一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王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