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张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系申请执行人孔某莹、孔某、王秀花的代表人)。
被执行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某,总经理。
本院在依法执行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宁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保险赔偿金x.16元。经执行,被执行人已全履行了支付保险理赔金的义务。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0]宁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执行员周宁
二Ο一一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吕江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