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唐某,女,生于X年X月X日,汉族,农民。(系申请人周康鑫、唐某琴的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吕某,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系申请执行人陈先芝、方某、方某彩、方某奎、吴大艳、李忠全、李如高、高明荣、李家贵、吕某力、李开芝、吕某、吕某的代表人)
被执行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康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慕某,经理。
被执行人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
负责人谷某,总经理。
本院在依法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宁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由被执行人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给付上述十六位申请执行人交强险保险理赔金x元,由被执行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康中心支公司给付上述十六位申请执行人赔偿金x.34元,被执行人已经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给付赔偿金的义务,现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0)宁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和第二项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周宁
二○一一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吕某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