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吴某。
上诉人(原审原告)郭某甲。
委托代理人郭某乙。
上诉人吴某因与上诉人郭某甲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邳州市人民法院(2010)邳官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1年4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吴某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吴某的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吴某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吴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张建民
审判员袁晓非
代理审判员刘程
二0一一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党梦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