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张某,女,生于X年X月X日,汉族,陕西略阳县人,住(略)。身份证号:(略)。
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汉中分公司市区营销服务部。
住址:汉中市X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段某,该公司经理。
张某申请执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汉中分公司市区营销服务部侵权一案,本院于2011年8月22日,立案受理。本院(2011)略法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确定: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汉中分公司市区营销服务部在交强险责任范围内直接给付原告张某赔偿金共计x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2011年8月24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2011年8月24日,被执行人将执行款全部履行完毕。综上,本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人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陕西省略阳县人民法院(2011)略法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审判长朱德青
审判员王某
审判员胡建新
二0一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陈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