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廖XX,(……个人信息省略……)。
被告李XX,(……个人信息省略……)。
原告廖XX与被告李XX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1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廖XX自行撤回起诉,是行使其合法权益,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廖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廖XX负担。
审判员雷晓峰
二0一一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王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