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熊XX,(……个人信息省略……)。
被告唐XX,(……个人信息省略……)。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嘉禾县司法局干部,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原告熊XX与被告唐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6月27日受理后,由审判员雷晓峰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熊XX,被告唐XX及其委托代理人刘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熊XX与被告唐XX自愿离婚;
二、婚生小孩唐荣由被告唐XX抚养,随被告生活,小孩成年后随父随母由其自择。原告熊XX随时有探望小孩的权利;
三、双方另无其他争执。
本案受理费200元,由被告唐XX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本协议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雷晓峰
二0一一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王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