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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熊XX与被告唐XX离婚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法院

原告熊XX,(……个人信息省略……)。

被告唐XX,(……个人信息省略……)。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嘉禾县司法局干部,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原告熊XX与被告唐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6月27日受理后,由审判员雷晓峰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熊XX,被告唐XX及其委托代理人刘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熊XX与被告唐XX自愿离婚;

二、婚生小孩唐荣由被告唐XX抚养,随被告生活,小孩成年后随父随母由其自择。原告熊XX随时有探望小孩的权利;

三、双方另无其他争执。

本案受理费200元,由被告唐XX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本协议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雷晓峰

二0一一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王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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