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徐州南海皮厂有限公司。
被告通州建总集团有限公司。
原告徐州南海皮厂有限公司与被告通州建总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5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徐州南海皮厂有限公司因与被告通州建总集团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于2011年9月6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徐州南海皮厂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州南海皮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x元,由原告徐州南海皮厂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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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张建
代理审判员史善军
代理审判员张想
二0一一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郭晓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