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雷XX,(……个人信息省略……)。
申请人廖XX,(……个人信息省略……)。
本院于2011年10月12日受理了申请人雷XX、廖XX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人员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
雷XX、廖X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1年5月31日经嘉禾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
一、雷XX一次性赔偿廖XX相关费用9000元,其余费用由廖XX自行承担。
二、此事故一次性处理,签字后有任何问题均与对方无关,不得再起争议。
三、签字生效,付款一次性付清。
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决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李孔辉
二○一一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王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