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胡某梦琪申请人周周梦琪本院于2011年10月12日受理了申请人胡某、周XX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人员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
胡某、周X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1年6月3日经嘉禾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
一、由胡某一次性赔偿周XX医药费、护某、伙食补助费等共计人民币x元。
二、此事故就此处理,今后无论任何一方再有什么情况均不在复议,不得再追究任何责任。此协议经双方签字后生效,双方不得反悔。
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决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李孔辉
二○一一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王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