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男,1971年出生,汉族,木工,户籍所在地(略),现暂住(略)。
委托代理人:张某,浙江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某,浙江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男,197瞿海搴担胁词蒇妒x\某厂投资人,户籍所在地(略),现暂住(略)。
原告张某为与被告刘某劳动争议一案,于2010年10月26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徐望霞适用简易程序于2010年11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某、被告刘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某起诉称:2010年2月2嬖虢胁词蒇妒x\某厂工作,工作岗位为木工,工资形式为计件工资。原告月平均工资为3219元。双方一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10年9月2日1笫易嬖诟显嗌诎淦爰挥姹⒏陨镅逵怀唬槐姹じ顾诘卦拢嬖芨耸I嬖「鹤卧浦A觥撼笤嬖馗セ坏魑揭埔蚜夥皆坏姹芨ⅲ娌嬖飧统囟倒O嬖蚋聪蒇妒x\派出所报案。2010年9月1妒x\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双方就医疗费达成一致。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8月份工资,被告再次拒绝。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于2010年9月2匀胁词蒇妒x\某厂为主体向宁波市X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010年10月12日,该委以“被申请企业未经工商注册登记,作为被申请人主体不适格”为由决定不予受理。原告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四条的规定:“劳动者与未办理营业执照、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营业期限届满仍继续经营的用人单位发生争议的,应当将用人单位或者出资人列为当事人。”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2010年8月份工资3292元;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3219元;支付2010年3月至同年9月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x元;被告为原告补缴2010年3月至2010年9月期间的各类社会保险。庭审后,原告张某申请撤回要求被告为原告补缴2010年3月至2010年9月期间的各类社会保险的诉讼请求。
被告刘某答辩称:原告进单位的时间忘记了,原告确实是做木工的,双方属于雇佣关系。被告与原告虽然发生言语冲突,但被告未打原告,也没有与原告解除劳动关系。被告未经工商登记,无营业执照不能与原告签订劳动合同。被告未为原告缴纳社会保险属实,但是被告自己也没有缴纳。原告2010年8月份工资3292元属实,但被告已于2010年9月2日向原告支付了2000元。
原告张某为证明自己的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材料:
1.治安案件调解协议书1份,用以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期间原告被被告殴打,造成原、被告之间的劳动关系解除;
2.2010年3月至同年7月的工资清单1份,用以证明原告在职期间的工资数额;
3.送货清单33张,用以证明原告2010年8月份工资为3292元;
4.胁词蒇妒x\某厂的宣传单及刘某全的名片茫杂ひ髦幻姹蹈胁词蒇妒x\某厂的经营人及原告的工作内容;
5.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及不予受理通知书各1份,用以证明原告向宁波市X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委不予受理,原告向法院起诉的事实;
被告刘某未向本院提供证据材料。
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被告质证意见及本院认证意见如下:
对原告提供的证据唬姹愿ざ葜木娴嫡允扌煳橐系胁词蒇妒x\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时未进行调查。本院认为,该证据与本案有关联性,予以确认,但不能证明该纠纷导致双方劳动关系解除。对原告提供的证据2,被告对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2010年9月2日原告向被告借款2000元用以治伤,该款应在2010年8月份劳动报酬中扣除。本院认为,双方对2010年7月份劳动报酬进行结算时有无扣除已付的2000元存在争议。被告主张某款系借给原告治病的钱,无证据佐证。原告提供的该份证据明确载明2010年9月2日被告向原告支付的2000元性质为劳动报酬。而此后双方才对7月份劳动报酬进行结算,按照常理应当对此前的付款予以扣除。且2010年9月1剿诜胁词蒇妒x\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协商时,被告亦未提及该笔款项,有悖常理,本院对被告的辩解不予采信,对该组证据予以确认。对原告提供的证据3、4、5,被告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根据确认的证据及原、被告的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原告于2010年2月2虢蝗姹陡释挠胁词蒇妒x\某厂上班,从事木工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原告在职期间,被告向其支付2010年3月至7月份劳动报酬分别为:4356元、3462元、3272元、976元、4056元。2010年8月份劳动报酬3292元被告未支付。2010年9月起原告未工作。2010年9月2日,原、被告因言语冲突发生纠纷。2010年9月1胁词蒇妒x\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原、被告就原告因冲突造成的损失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向原告支付2500元。被告于当日履行了该协议。2010年9月2嬖愿胁词蒇妒x\某厂为主体向宁波市X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010年10月12日,该委以“被申请人企业未经工商注册登记,作为被申请人主体不适格”为由决定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