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女,1970年2月生,汉族,陕西省乾县X村X组,村民。
被告王某乙,男,1952年11月生,汉族,陕西省乾县X村X组,村民。
本院于2010年7月1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李某与被告王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李某与被告王某乙自愿离婚。
二、女孩王某乙已成人,随父随母由其自择;男孩王某乙军随被告王某乙生活,原告李某支付孩子抚养费1000元。
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张炜
审判员王某乙光
陪审员屈辉
二零一零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李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