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5)深南法刑初字第X号
公诉机关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胡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江西省吉安市永丰县X乡X村人,无业,暂住(略)。因本案于2005年5月7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南山区看守所。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深南检刑诉字(2005)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某某犯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于2005年6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沈矿山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5年5月6日18时许,被告人胡某某欲进入南山区南头关帝庙厕所,被关帝庙管理人员张自春制止,随后二人发生争吵,胡某某没有达到目的,非常气愤,临走时指着张自春说:“你等着瞧。”胡某某走出关帝庙后越想越气愤,发现一公用磁卡电话亭,于是拨打“110”报警电话,谎称“南头关帝庙今天晚上爆炸”,随后将电话挂掉。19时许,南山公安分局接到深圳市公安局指挥中心警情通报后迅速赶到现场并汇合南山区X组、南头办事处人员组成应急指挥中心,共出动警力近40人。在搜索爆炸物过程中现场周围聚集约400名群众围观,关帝庙及关帝庙前面深南大道辅道为此封闭长达三个半小时,严重扰乱公共秩序。
以上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深圳市公安局110接处警登记表、证人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冯某某、刘某丁证言及辨认笔录,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南头城居委会吴润华出具的证明、胡某某本人交代及光盘、现场照片、声纹鉴定、司法精神病鉴定、南方都市报报道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编造爆炸威胁的恐怖信息,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其行为已构成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胡某某系部分刑事责任能力人,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胡某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本院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第十八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胡某某犯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十天。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5年5月7日起执行至2005年7月16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张国辉
二○○五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王凯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