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武冈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武冈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夏某,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城步苗族自治县十万古田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县X区。
法定代表人刘某,该公司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邵中民三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于2011年5月5日向被执行人城步苗族自治县十万古田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下称十万古田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十万古田公司于2011年5月10日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十万古田公司未履行义务。我院于2011年5月19日查封了十万古田公司在本县X区编号1—371面积为x平方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双方当事人在2011年5年25日达成了如下协议:一、被执行人城步十万古田公司承诺在2011年7月30日前偿还申请人武冈三建公司工程款10万元;在没有取得大额贷款(伍佰万元)的情况下,同意在2011年12月30日前偿还申请人武冈三建公司工程款本息的50%,余款在2012年6月30日前偿清;在取得大额贷款的情况下,被执行人十万古田公司同意在2011年12月底前偿清武冈三建公司的全部工程款本息。二、十万古田公司对上述内容承诺后,武冈三建公司同意法院对十万古田公司的土地使用权解除查封。如果十万古田公司未按上述承诺兑现,武冈三建公司随时可以要求法院查封十万古田公司的财产。三、武冈三建公司在十万古田公司承诺上述内容后,武冈三建公司不得影响十万古田公司的正常经营及融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某、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城步苗族自治县十万古田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在本县X区编号1—371面积为x平方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曾良强
二○一一年五月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阳海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