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武冈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武冈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夏某,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城步苗族自治县十万古田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县X区。
法定代表人刘某,该公司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邵中民三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于2011年5月5日向被执行人城步苗族自治县十万古田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下称十万古田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十万古田公司于2011年5月10日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十万古田公司未履行该义务。现查明十万古田公司在本县X区有一宗国有土地使用权,其编号为1—37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某、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城步苗族自治县十万古田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在本县X区编号1—371面积为x平方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二、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城步苗族自治县十万古田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不得转让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曾良强
二○一一年五月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阳海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