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渝五中法民初字第XX号
原告:XXX,男,汉族,19XX年1月1日生,住重庆市X区XXX幢X-1,身份证号码x。
委托代理人:XXX,重庆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x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XXXX。
住所地:重庆市x。
法定代表人:XX,董某。
委托代理人:XX,重庆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XXX,重庆XX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XXX诉被告重庆XXXX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XXX于2011年X月X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XXX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XXX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x元,减半收取x元,由原告XXX负担。
审判长彭某
审判员谢天福
代理审判员章若微
二0一一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胡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