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徐州誉佳电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原徐州蓝莓电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许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徐州瑞威工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权某乙,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权某丙,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王某丁。
上诉人徐州誉佳电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徐州瑞威工贸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徐州市X区人民法院(2009)鼓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1年4月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4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徐州誉佳电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11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徐州誉佳电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上诉人徐州誉佳电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7490元减半收取3745元,由上诉人徐州誉佳电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张建民
代理审判员刘某
代理审判员王某明
二○一一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党梦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