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某某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路。
法定代表人贾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单体禹,北京东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吴子芳,北京东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某某传媒技术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江高科技园区X路,主要经营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江高科技园区X路。
法定代表人姚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蒋某,男,上海聚力传媒技术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金某某,女,上海聚力传媒技术有限公司员工。
原告某某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某某传媒技术有限公司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0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本院审查,原告有权自行行使诉讼权利,该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某某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XXXX元,减半收取计XXX元,由原告某某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孙黎
审判员朱俊
代理审判员沈卉
书记员钱丽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