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许昌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俎某甲,男,X年X月X日生。
辩护人朱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
被告人俎某乙,男,X年X月X日生。
被告人俎某丙,男,X年X月X日生。
辩护人刘某某,河南君志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三被告人现均羁押于许昌县看守所。
许昌县人民检察院以许县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俎某甲、俎某乙、俎某丙犯故意伤害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许昌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秦振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俎某甲、俎某乙、俎某丙及其辩护人朱某某、梁冬丽、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许昌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8月9日22时许,被告人俎某甲和俎某乙、俎某学(另案处理)在许昌县X路口“任记快餐店”门前喝酒,被告人俎某甲、俎某学无故对在此吃饭的吕某雪(女)、吕某丁进行辱骂,并且被告人俎某甲上前抚摸吕某雪的脸进行调戏。吕某雪打电话给其父亲吕某戊。吕某戊赶到现场后,俎某学打电话给被告人俎某丙,让俎某丙赶到现场。被告人俎某甲、俎某乙、俎某丙和俎某学四人对吕某戊、吕某丁、吕某雪进行殴打,打斗中吕某戊、吕某丁、吕某雪被打伤,经鉴定吕某丁所受损伤为重伤,吕某戊所受损伤为轻伤,吕某雪所受损伤为轻微伤。上述事实,有被告人的供述、被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书证等证据证实,被告人俎某甲、俎某乙、俎某丙的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俎某甲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俎某乙、俎某丙起次要、辅助作用,是从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俎某甲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请依法惩处。
被告人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其辩护人辩护意见是:被告人的行为符合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应认定为寻衅滋事罪。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能够积极赔偿被害人物质损失,请法庭对被告人减轻处罚。
被告人俎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其辩护人辩护意见是:被告人的行为应认定为寻衅滋事罪,而不是故意伤害罪。被告人虽然实施了本案的犯罪,但被害人的重伤后果不是被告人造成的,且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积极赔偿被害人物质损失。请法庭对被告人以寻衅滋事罪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被告人俎某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其辩护人辩护意见是:被告人的行为应认定为寻衅滋事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系从犯,积极赔偿被害人物质损失,认罪态度较好,请法庭对被告人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08年8月9日22时许,被告人俎某甲和俎某乙、俎某学(另案处理)在许昌县X路口“任记快餐店”门前喝酒,被告人俎某甲、俎某学无故对在此吃饭的吕某雪(女)、吕某丁进行辱骂,并且被告人俎某甲上前抚摸吕某雪的脸进行调戏。吕某雪打电话给其父亲吕某戊。吕某戊赶到现场后,俎某学打电话给被告人俎某丙,让俎某丙赶到现场。被告人俎某甲、俎某乙、俎某丙和俎某学四人对吕某戊、吕某丁、吕某雪进行殴打,打斗中吕某戊、吕某丁、吕某雪被打伤,经鉴定吕某丁所受损伤为重伤,吕某戊所受损伤为轻伤,吕某雪所受损伤为轻微伤。
另查:在本院主持调解下,被告人俎某甲、俎某乙、俎某丙赔偿吕某戊、吕某丁、吕某己各项物质损失共计人民币x元,吕某戊、吕某丁、吕某己不要求追究俎某甲、俎某乙、俎某丙的刑事责任。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俎某甲供述:2008年8月9日晚9点多我和俎某丙(别名大孬)、俎某乙、俎某学在许昌县任记快餐店门前喝酒,大概10点时,俎某丙一个人先走了,我们三人接着喝,当时俺邻桌坐一个男孩(吕某丁)和两个女孩(张利、周苗苗),我喝酒过程中时不时看那俩女孩,那个男孩就瞪我,我过去问他瞪我干啥,那男孩就朝我胸口捶了一下,我就拿起啤酒瓶朝那男孩头上砸了一下,啤酒瓶烂了,那男孩也拿啤酒瓶朝我额头上砸,这时那男孩一方又过来人了,其中一个人用凳子将我砸倒在地,我当时就晕了。过一会儿俎某丙把我从地上拉起来,我们一块坐面的走了。事后俎某丙给我说在我们打架时,俎某学给他打电话,他就过去把对方的人连打带踢,然后拉着我跑了。
2、被告人俎某乙供述:2008年8月9日21点左右,我在许昌县X路附近的任记快餐吃了饭,准备离开时,见俎某学、俎某甲、俎某丙也去了该饭店,我们四人就开始喝酒,喝了一会俎某丙先走了,我们几个继续喝,正喝着俎某甲走到我们旁边一张桌子处,趴到一个女孩(周苗苗)身上,又抱了她一下,那个女孩叫了一声,那个桌上坐的一个年轻孩(吕某丁)说俎某甲了几句,我和俎某学把小磊拉回来,过了一会俎某甲又去调戏那个女孩,我和俎某学显丢人,站起来推摩托车要走,俎某甲一看我们要走,也去推摩托车,我骑着摩托车带着俎某学往南走了有100多米,扭头看小磊,见俎某甲和别人撕拽到一起了,俎某学下车过去了,我锁上车也去了,我到时见俎某甲和一个年轻孩(吕某丁)撕拽着打,一个女孩(吕某雪)也拽着小磊,还有一中年男子(吕某戊)也拽小磊。我就赶紧上前拉他们,没拉开,当时小磊打那个年轻孩(吕某丁)了几下,那个年轻孩也打小磊了几下,俎某学在一旁打电话。小磊和那个年轻孩还在打。过了一会儿,俎某丙跑过来,俎某丙用脚把那个中年男子(吕某戊)跺倒在地上,那个中年男子站起来想去小磊那儿,我拉着他不让去,他很反抗,我生气了,朝他身上打了几拳。我打了那个中年男子(吕某戊)后,和俎某丙准备走,见俎某甲正在打那个年青孩(吕某丁),那个孩在地上躺,身上流很多血,旁边地上有许多啤酒瓶碎片,我们硬拉着小磊走了,俎某学在后面跟着,我们四人打一辆出租车走了。
3、被告人俎某丙供述:2008年8月9日晚9点多我和俎某甲、俎某乙、俎某学在许昌县任记快餐店门前喝酒,我喝了一会先回家了,大约10点左右,俎某学给我打电话说,俎某甲、俎某乙在任记快餐跟别人打架,让我过去。我打了轿的赶到那,见小磊、小刚和对方三个男的打架,俎某学在一旁。我就冲上去先将脸上有疤的一个男的(张杰)跺倒在地上,接着我又将对方另外一名男子(吕某戊)跺倒在地上,朝他身上拳打脚踢。我打这个男的后,拉住俎某甲,喊着小刚、俎某学拦了轿的跑了。
4、被害人吕某丁陈述:2008年8月9日晚,我和我以前的同事张利、周苗苗一块吃饭,后来我姐吕某雪也过去和我们一块吃饭,俎某甲先和周苗苗说话,我见他喝多了也没理他,后来俎某甲和俎某学就开始骂我,我姐见他骂我就拉我走,我们准备走时,俎某甲上前摸我姐的脸,我站到他跟前不让他摸,俎某甲和俎某学就想上前打我,“任记快餐”的老板就把他们二人拉走了。我姐就给我父亲吕某戊打电话,我父亲和一个男的过去了,我父亲问咋回事,俎某甲二话没说用脚踢我父亲下身。接着我和我姐、就和俎某甲还有和俎某甲一块的男子打起来了,刚开始俎某甲让俎某学打电话喊人,俎某学就打电话喊人。俎某甲拽着我姐的头发把我姐往地上磕,我父亲在一边打俎某甲,这时俎某甲一方又过去人了,一个人从后面把我跺倒了,用脚朝我身上乱跺,俎某甲拿着啤酒瓶朝我头上砸,我用胳膊挡了两下,小磊又朝我额头上砸,他拿的啤酒瓶打烂了,他又用烂啤酒瓶朝我头上扎,我用左胳膊挡,胳膊肘和上臂被扎伤了,当时就流了很多血,俎某甲和另一个男的又打我了一会儿跑了。我的额头、两眉之间、下巴、左下唇、脸部、左上臂、左肘后、右上臂都被扎伤了。我父亲两眼青肿,脸肿,左脚也受伤了。我姐的脸和头被打伤了。
5、被害人吕某戊陈述:2008年8月9日晚,我和张晓杰在我家家属院门口南边一家饭店吃饭,我女儿吕某雪打电话说有人在“任记快餐”摸她的脸和嘴,我和张晓杰就赶紧过去,在门口我看见俎某甲、俎某学二人正在骂我女儿,当时我儿子吕某丁及他两个女同事也在旁边,“任记快餐”的老板在劝架。晓雪指着俎某甲说就他装赖种,我上前问咋回事,俎某甲见我上前二话不说照我裆部踢了一脚,我还手朝他脸上打了一下,俎某甲上前拽住我的头发,这时晓雪和晓龙就和俎某乙、俎某甲打在一起了。我们都是用手打了,俎某甲拽住晓雪的头发把她的头往地上磕,我上前掰小磊的手,他不松手,我就捶他的胳膊,俎某乙就在后面用手捶我的背,我儿子又和俎某乙打在一起了,俎某学在一边打电话喊人,后来俎某丙(小名孬)过去先把我和我儿子晓龙跺倒,又用拳头朝我左眼捶,当时我就看不见了。我倒地后,有人对我的头上、脸上拳打脚踢了两三分钟把我打昏了。一会儿我醒了发现我的两眼被打伤了,脸部也肿了,打我们的那些人不见了,我们三人就去医院看病。
6、被害人吕某己陈述:2008年8月9日晚9点半,我弟弟(吕某丁)打电话让我去张潘路口“任记快餐”吃饭,我刚到那儿见一个人(后来知道是俎某甲)的摩托车倒在地上,他还一直在骂我弟弟,我就拉我弟弟走,俎某甲就上前朝我左脸上摸了一下,我当时非常生气,就给我爸爸打电话,五分钟后我爸来了,我爸和俎某甲发生争执,之后就打起来了,我和我弟弟也上去帮忙打,又过了五分钟左右,对方又多了几个人,俎某甲用啤酒瓶砸我弟弟了,之后俎某甲又拽住我的头发不松手,又有人朝我左胳膊上跺了一脚把我跺倒,不知谁拽住我的头发把我的头往地上磕,后来我什么都不知道了。
7、证人俎××证言:2008年8月9日晚9点多,我在“任记快餐”吃饭,俺村的俎某甲酒后在快餐店外抱一个女孩,连着抱了两次,抱第三次的时候那个被抱女孩的一方和小磊一方的人打起来了,当时我喝醉了,至于双方怎么打的我记不清了,在那儿和小磊一块儿打架的还有俎某乙。
8、证人任××证言:2008年8月9日晚上9点多,我正在看电视,听到在我饭店吃饭的客人有吵闹声,我见俎某甲喝多了站在另一个客人吕某丁身边发酒疯,骂吕某丁,吕某丁没吭声,当时吕某丁和他姐姐一起,俎某甲、俎某乙和俎某学一起,我就赶紧上去拉他们不让闹事,我拉小磊时晓龙的姐姐打电话。一会儿晓龙的父亲和一个男的跑到我饭店了。接着他们双方就厮打在一起了。我拉不开他们,怕他们损坏东西就和我妻子田绍凯及店里的员工往屋里挪东西,在搬东西的过程中,俎某甲一方又过去了一个人孬(大名俎某丙),孬过来就打晓龙的父亲,俎某甲拽着晓雪的头发,我搬完东西小磊一方的人就走了,晓龙在地上躺,浑身是血。还有两个女孩一直在我店里躲,员工说是和晓龙一起吃饭的。他们为啥打起来的我也不清楚,打架过程持续十多分钟。
9、证人张××言:2008年8月9日晚9点左右,我和周苗苗、吕某丁在张潘路口“任记快餐”吃饭(餐桌放在门外),邻桌一个喝醉的男青年(后来知道叫俎某甲)过来把手搭在周苗苗的肩膀上,说是认错人了,并以此为借口和我们说话,吕某丁点菜回来也没说啥。一会儿吕某丁给他姐打电话让她也过来吃饭。俎某甲和另外一个男的过来问吕某丁是哪儿的,吕某丁给他们说了,俎某甲说吕某丁没说实话,这时吕某丁的姐姐吕某雪过来了,并给吕某丁说“别理他”。俎某甲上前去摸吕某雪的脸,俎某甲被人劝开了,吕某雪给她爸打电话,两三分钟之后她父亲吕某戊来了问“咋回事”,俎某甲就朝吕某戊的裆那跺了一脚,然后又拽晓雪的头发,之后晓雪、晓龙和吕某戊就和俎某甲他们三个人打在一起了。中间又过来一个人打吕某戊。具体怎么打的我也没看清,因为我和周苗苗当时很害怕就躲在饭店里没敢出来。我俩出来后看见吕某丁满身是血,吕某雪和吕某戊也受伤了。
10、证人张×证言:2008年8月9日晚9点多,我和吕某戊、汪银忠我们三人在吕某戊家南边一个饭店吃饭,吕某戊接个电话后,说有人打他孩吕某丁了,接着吕某戊就朝北边跑,我也在后面跟过去,等我跑到“任记快餐”门前时,吕某戊、吕某丁、吕某雪正同两个男的撕扯着打架,对方还有一个年龄大的在打电话,当时场面很乱,我过去拉架拉不开,我就给国展的条船汤焕宾打电话没打通,后来周围的群众报警了,我就打120。等我打完电话,在“任记快餐”门前,吕某戊、吕某丁、吕某雪三人在地上躺着都受伤了。吕某丁身上有好多血,对方的人跑了。
11、许昌县公安局刑事技术鉴定书,证实吕某戊所受损伤为轻伤、吕某己所受损伤为轻微伤。
12、许昌市公安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吕某丁所受损伤为重伤。
13、许昌重信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吕某丁的伤残程度为七级伤残。
14、协议书、撤诉书,证实被告人与被害人民事部分双方已调解并已赔偿。
上述证据,经庭审查证、质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俎某甲、俎某乙、俎某丙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重伤、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的辩护人辩解三被告人应认定为寻衅滋事罪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其理由是:三被告人无故殴打他人,致人重伤,其行为又同时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故应择一重罪处罚。被告人俎某甲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俎某甲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俎某乙、俎某丙起次要、辅助作用,是从犯,且悔罪表现好。被告人俎某甲、俎某乙、俎某丙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物质损失,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俎某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3月20日起至2014年3月19日止。)
被告人俎某乙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被告人俎某丙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王保建
审判员潘晓燕
审判员张怀中
二00九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刘某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