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嵩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贾某,又名贾X,女,生于X年X月X日。因涉嫌失火犯罪2011年5月23日被嵩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嵩县人民检察院以嵩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贾某犯失火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贾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嵩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3月17日上午11时许,被告人贾某到嵩县X村学后沟给其前夫王X上坟时,放纸炮将周边树叶点燃引发火灾,贾某来在沟口等候的丈夫杜某及附近村民救火,杜某在扑火过程中被火烧死。
案发后,被告人贾某于2011年4月1日上午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王某乙、杜某证言及发破案证明、报案证明、嵩县X乡管护站证明、死亡证明、户口注销证明、刑事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因过失引燃林坡,造成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嵩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贾某犯失火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案发后,贾某能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贾某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员程长亮
二O一一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李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