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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盗窃、张某、刘某乙、王某丙、许某、宋某、刘某丁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嵩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嵩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男,生于X年X月X日,身份证号码:(略),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伊川县X村X街X号农民。2001年5月25日因犯盗窃罪被伊川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x元。2004年5月19日因犯盗窃罪被栾川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x元。2007年12月22日刑满释放。2011年3月20日因敲诈被嵩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盗窃犯罪2011年4月2日被嵩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嵩县看守所。

被告人张某,又名张X,女,生于X年X月X日,身份证号码:(略),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嵩县X组X号农民。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2011年4月12日被嵩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1年5月7日被逮捕,同年7月14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乙,男,生于X年X月X日,身份证号码:(略),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嵩县X组X号农民。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2011年6月6日被嵩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1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丙,男,生于X年X月X日,身份证号码:(略),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嵩县X组X号农民。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2011年4月1日被嵩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7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许某,又名许X,男,生于X年X月X日,身份证号码:(略),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嵩县X组X号农民。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2011年6月25日被嵩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30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宋某,男,生于X年X月X日,身份证号码:(略),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嵩县X组农民。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2011年6月8日到嵩县公安局投案自首,同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丁,又名刘X,女,生于X年X月X日,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嵩县X组X号农民。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2011年6月7日到嵩县公安局投案自首,同日被取保候审。

嵩县人民检察院以嵩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被告人张某、刘某乙、王某丙、许某、宋某、刘某丁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嵩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乔智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张某、刘某乙、王某丙、许某、宋某、刘某丁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1、2010年3月14日晚,被告人李某到嵩县X街方圆物流门市部,将闫X的一台ACEL台式液晶屏电脑盗走,以800元的价格卖给南阳一个叫“小鸽”的小姐。

2、2010年4月30日,被告人李某窜至嵩县X村沈XX的租住房,跺门入室将一台组装的玛雅A7V,17英寸液晶显示器电脑盗走,以1200元的价格将电脑卖给明知是赃物的被告人王某丙(该电脑经作价价值1075元),案发后赃物追归失主。

3、2010年6月12日,被告人李某窜至嵩县X路双汇连锁店对面王XX的租住房,从门上天窗翻入屋内,将一台组装三星显示器的电脑及现金800元盗走,后将该电脑以1000元的价格卖给明知是赃物的被告人许某(该电脑经作价价值1235元),案发后赃物追归失主。

4、2010年7月21日,被告人李某又窜至嵩县X镇X街吴XX的租住处,翻窗入室将一台惠普(x)笔记本电脑盗走,以700元的价格卖给大坪乡一个叫“静”的小姐(该电脑经作价价值2436元)。

5、2010年9月30日,被告人李某又窜至嵩县X村姚XX租住房,翻窗入室后将一台组装三星显示器电脑盗走,后以900元的价格卖级明知是赃物的被告人张某(该电脑经作价价值964元),案发后赃物追归失主。

6、2010年10月初的一天下午,被告人李某窜到嵩县X村X路口附近韦XX的租住房,翻窗入室将一台24寸TCL王某丙液晶电视盗走,经被告人张某介绍以500元的价格卖给明知是赃物的被告人宋某(该电视经作价价值900元),案发后赃物追归失主。

7、2010年10月8日,被告人李某窜到嵩县X村吕XX的租住处,推开窗户找到钥匙,进入屋内将一台黑色x牌子17英寸的笔记本电脑盗走,经被告人张某介绍以800元价格卖给明知是赃物的被告人刘某乙(该电脑经作价价值1480元),案发后赃物追归失主。

8、2010年10月23日,被告人李某窜到嵩县X村谢XX的租住处,从门上窗户翻入室内,将一台组装冠捷显示器电脑盗走,经被告人张某介绍以1200元的价格卖给被告人刘某丁(该电脑经作价价值1410元),案发后赃物追归失主。

9、2010年12月4日,被告人李某窜到嵩县X村杨某的租住处,翻窗入室将一台黑色联想笔记本电脑(R400系列)盗走,以1000元价格卖给明知是赃物的被告人刘某乙(该电脑经作价价值1520元),案发后赃物追归失主。

10、2010年12月31日,被告人李某又窜到嵩县X村吴XX的租住处,翻窗入室后将一台组装三星显示器电脑盗走,经被告人张某介绍以1200元价格卖给城关镇叶某的叶某学,张某从中获利300元(该电脑经作价价值995元),案发后赃物追归失主。

上述事实,七名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闫、沈XX、王XX、吴XX、姚XX、韦XX、吕XX、谢XX、杨X、吴XX陈述,证人叶某、叶某、吉某证言及价格评估鉴定结论书、辩认笔录、现场指认笔录、刑事照片、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发破案证明、抓获证明、投案自首证明、前科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一年内多次入室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张某、刘某乙、王某丙、许某、宋某、刘某丁明知是赃物仍进行购买,其行为均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嵩县人民检察院指控李某犯盗窃罪,张某、刘某乙、王某丙、许某、宋某、刘某丁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李某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重新故意犯罪,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李某当庭自愿认罪,可酌定从轻处罚;宋某、刘某丁案发后能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据此,本院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其认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责令李某退赔王某丙辉人民币800元;违法所得9000元予以追缴。上述款项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4月2日起至2016年4月1日止)。

被告人张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9000元;违法所得300元予以追缴。上述款项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被告人刘某乙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单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被告人王某丙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单处罚金人民币22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被告人许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单处罚金人民币24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被告人宋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单处罚金人民币18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被告人刘某丁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单处罚金人民币28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长张某民

审判员贺志宏

审判员程长亮

二O一一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李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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