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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某某非法拘禁案
时间:2000-08-21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0)金堂刑初字第112号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0)金堂刑初字第X号

公诉机关成都市青白某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兰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某区,初中文化,住(略),农民,捕前系该村治保主任、六组组长。1992年12月7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青白某区分局刑事拘留,2000年1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在青白某区公安局看守所。

辩护人王某甲,四川鼎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成都市青白某区人民检察院以(2000)成青检刑诉字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兰某某犯非法拘禁罪,于2000年5月15日向成都市青白某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00年5月31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将该案移送本院审判。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成都市青白某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朱大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兰某某、辩护人王某甲到庭参加诉讼。审判过程中,成都市青白某区人民检察院请求补充侦查,要求延期审理。经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00年7月21日恢复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成都市青白某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999年11月15日中午12时许,成都市青白某区人民法院在该区X乡X村X组(下简称进步村X组),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农民张祥金、邹某戊、李某某执行司法拘留。后,三名被拘留人的亲属找到兰某某要求解释原因,兰某:“我也解释不清楚,你们自己去找法院”后,进步村X组约50村民便租乘一辆中巴客车,于当日下午2∶20左右来到太平法庭,冲进法庭,围攻正准备开庭审案的钟某钢、席某二人。其后,被告人兰某某赶至太平法庭,见村民围攻钟、席某人,便上前对钟某:“你们将上午抓的那三个社员放了,就没得事了。”这一无理要求被钟某绝,部分村民遂将钟、席某人向法庭外推、拉,欲将其强行带回六组“换人”。其间,兰某某对前来阻止的民警,称:“现在要将2名法官弄回进步村X组,只要法院放了上午抓的那3个人,我们就放人”,并拒绝了民警要其放人的要求。到太平汽车站附近时,兰某某又叫乘坐汽车将法官弄回去,因钟、席某人奋力反抗未果,遂改由走小路返回。兰某回进步村X组等候。在该集镇上,引来数百群众围观,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直至下午5时许,2名法官才在进步村X组交界处被公安、法院干警解救。以上所指控的事实有被害人钟某某、席某陈某,被告人兰某某及同伙林桂金供述,证人陈某乙、白某某、龚某胜、彭××、陈××、邹×根、邓××、张祥金、李某某、邹某戊的书面证言,现场示意图、照片、录像带及被害人病情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兰某某煽动村民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且造成恶劣影响,有殴打、侮辱情节,应予从重处罚。

被告人兰某某辩称,自己没有犯罪。因其自始至终没有煽动村民拘禁法官。在村民挟持法官途中,未对民警说过“要把法官弄回进步村X组,只要法院放人,我们就放人”的话;叫用车把法官拉回六组,是基于怕法官被村民推拉而摔倒的好意。辩护人王某甲以被告人兰某某主观上不具有非法拘禁法官的故意,客观上未实施拘、押行为为由,提出兰某某不构成非法拘禁罪的辩护意见。

经审理查明,1999年11月15日12时许,成都市青白某区X乡X村民邹某戊、张祥金、李某某因撕毁法院公告和阻碍执行被青白某区人民法院司法拘留,邹某戊之妻林某金(另案处理)、张祥金之妻黄某英、李某某之妻陈某萍(均在逃)及其亲戚,要求村治保主任、组长被告人兰某某解释原因,兰某对法院拘留3人不满,便称“我也解释不清楚,你们自己去找法院。”13点过,进步村X村民约50人租乘一辆中巴客车,到达位于青白某区X镇(又名太某镇)的太平人民法院。14∶20左右,村民们冲进法庭,围攻身着法官制服准备开庭的钟某某和席某二人。此时被告人兰某某搭乘村民陈某平的二轮摩托车亦赶至现场,村民们即腾开路让其上前,兰某但没有劝阻村民,反而要求钟某某“你们将上午抓的那3个社员放了,就没得事了。”钟某某拒绝了这一无理要求,并与席某分别向村民们讲解法律,村民不听,便将钟、席某人向法庭外摊、拉,欲将2人强行带回进步村X组。青白某区公安分局太平派出所民警接报案后前来阻止,兰某某对民警陈某才、白某某、刘贞云、龚某胜说“现在要将2名法官弄回进步村X组,只要法院放了上午抓的那3个人,我们就放人。”由于参与挟持法官的村民众多,且情绪激动,当天正值清泉镇逢场,围观群众达数百人,现场秩序较乱,民警解救法官的努力没能实现。到达太平汽车站附近时,被告人兰某某叫乘汽车将法官弄回去,由于钟、席某人奋力反抗,加之出租车驾驶员的拒绝,才未得逞。众村民继续推、拉、扭着2名法官走到太平镇场口,因恐再遇解救人员,村民们押着法官改走小路X村X组行进,此时被告人兰某某才乘坐陈某平的摩托车先离开现场,回进步村X组等候。约17时30分,2名法官被拘、押着步行了10km左右,到达进步村X组交界处,被青白某区公安分局、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及相邻法院干警组成的解救队伍截住,被害人钟某某和席某方被解救,此时2人制服纽扣被撕落、肩章被扯掉,全身多处软组织被挫伤。

经法庭质证,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兰某某1999年12月7日、8日,2000年1月12日、2月28日先后4次供述,1999年11月15日青白某法院拘留了3名撕毁公告和阻碍执行的村民后,曾对村民说“为啥抓人你们自己去找法官说。”当天下午2点过赶到太平法庭,见同组七、八十个村民围着钟、席2名法官,有的正在拉法官,社员见到自己即让开路,其对钟某“你们把抓的那3个社员放了,就没得事了,我们社员也就都回去”,遭拒绝后,村民推、拉2名法官往太平街上走,走到镇政府附近时,遇民警陈某才等人阻拦,其对警察说“法院抓了我们3个人,我们六组的人不服,所以把法官弄到我们组上去跟我们解释”。村民推、拉法官走到汽车站时,其对村民说了“要喊法官到村上去解释,就叫法官坐车,不要推拉”的话,当天是清泉镇街上逢场天,人很多,看到林桂金、陈某丙、王某丁等人推、拉法官并抓扯法官的衣服,围观的很多六组社员不停地起哄,但自己一直未动手推、拉过法官。

2.被害人钟某某、席某分别陈某,1999年11月15日下午,在太平法庭身着制服正准备开庭时,遭到进步村X村民围攻,被告人兰某某及村民当场要求放当天上午因妨害民事诉讼被拘留的3个人,拒绝这一无理要求后,被围攻人员拉、抓、扭、推往清泉镇街上,引得数百人围观,途中有派出所民警阻止,但未奏效,后听到有人叫“把我们弄上车”,于是有人用力往车上推,因自己奋力反抗,挟持者才未得逞。一路上被推搡、谩骂,肩章被扯掉,纽扣被撕落。被挟持步行近3个小时,到达进步村X组才得以解救。

3.证人成某市青白某区公安分局太平镇派出所民警陈某才、白某某、龚某胜证言证实,1999年11月15日14时25分接报案赶到现场,见太平法庭钟某某、席某2名法官分别被几个中年妇女押着,前后左右还围着近百名进步村X村民。据六组组长兰某某称“法院抓了3个组上的社员,现在要把2名法官弄回组上换人”。当日正值太平镇逢场日,围观群众数百人,劝阻工作未能奏效。证人林某金、邹××、李××、邓××证言证实,当天伙同50余名村民到太平法庭,参与挟持2名法官的全过程,所证情节与前述证据证实内容吻合。

4.证人张某某、李某某、邹某戊证言,成都市青白某区人民法院(1999)青白某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1999)青白某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书,公告原件等证实,青白某区人民法院因成都市青白某区洪安预制厂与青白某区X乡X村X组侵权纠纷一案,在当地张贴先予执行公告,村民张祥金、邹某戊撕毁公告、李某某阻拦法院执行司法拘留,妨害民事诉讼均被司法拘留。

5.被害人被押解及解救行进路线平面图所示,从太平法庭至街口距离约0.7km,沿修建中的成南高速公路X村X组解救地点距离约10km。

6.现场照片和录像带证实,公安、法院干警解救2名被害人的过程。

7.青白某区医院、青白某区中医院病情证明书记载,二被害人身体多处软组织挫伤。

上列证据取证合法,所证内容与本案相关联,能相互印证,客观真实,本院予以采信。

辩护人王某甲收集的证人孙某英关于兰某某功村民“不要胡闹,把法官放了”的证言,与前述证据所证内容不一致,且无其全证据印证,故不予采信。被告人兰某某虽当庭对部分事实作了否认,但由于其曾经作过的4次供述与被害人陈某、证人证某所证情节吻合,且无翻供理由,因此其翻供不能成立。

本院认为,被告人兰某某伙同林桂金等人,采用推、拉、扭等强制方法,挟持2名法官,非法剥夺被害人的人身自由,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兰某某参与非法拘禁的事实成立,定性和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兰某某虽未直接实施拘、押等暴力行为,但其身为村组干部,明知众村民对法院拘留3人不满,还当众叫村民去找法官问原由,客观上对村民到太平法庭围攻2名法官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在村民围攻、挟持法官途中,民警到场阻止时所发表的言论,既充分反映出其主观上与直接实施挟持行为人相同的故意,又进一步鼓动了村民实施强行带走法官,押回进步村X组的非法拘禁行为。其是出于好意劝阻、怕村民伤害到法官的辩解,辩护人王某甲提出被告人兰某某不构成非法拘禁罪的辩护理由,均与本院查证事实相悖,不予采信。被告人兰某某等人视国家法律于不顾,当众采用暴力挟持身着制服的法官,在大街上引得数百群众围观,不但非法限制了公民人身自由,且严重损害了国家审判机关的威信,造成恶劣影响,依法予以从重处罚。

为维护社会主义法制,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兰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1999年12月7日起至2002年6月6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周学勤

审判员樊兴成

审判员欧大兴

二○○○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艾筱姑

书记员苏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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